公诉机关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吸毒于2011年9月1日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到云阳县新县X路XX号冉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店,谎称其朋友XX(另案处理)为孩子办满月酒,需要10条左右的香烟。被告人邓某为骗取店主冉某的信任,次日11时许,伙同向XX在新县城“老菜馆”酒店预订五桌酒席,并搭起挂礼台佯装接客收礼。随后,被告人邓某通知“名烟名酒”店送12条“玉溪”香烟到“老菜馆”酒店,承诺当晚去结账。之后,被告人邓某又到“名烟名酒”店赊购软“天子”香烟一条,称晚上一并付款。后被告人邓某与向XX出卖了8条“玉溪”香烟,其余香烟被其消费。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取的香烟价值3090元。
2011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到云阳县重百商场超市旁的合众电脑城XX电脑店,向店主易XX谎称为其兄“胡XX”组装一台电脑,骗取信任后将电脑赊走,而后以2000元卖给付祥。几天后,被告人邓某又去电脑城对店主易XX谎称去找胡XX拿钱付电脑款,向易XX借款300元。被告人邓某将所得款全部挥霍。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电脑价值2300元。
另查明,2011年8月9日,邓某退赔了冉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被害人冉某、易XX的陈述,证人邓某、付XX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宴请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退赔了受害人冉某的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梅栋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