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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陈某、朱某乙、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

被告朱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陈某、朱某乙、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友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朱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丙、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朱某乙系汝城县永利商行经营者,被告何某系该商行雇工。原告系汝城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聘用的环卫清洁工。2011年4月25日被告何某在为汝城县永利商行送货时,其所驾驶的湘x三轮摩托车右侧与原告所推铁板车相刮,致原告摔倒受伤,造成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原告在粤北人民医某被施行左髋关节全髋置换术,共住院22天,花去医某x.49元。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七级伤残。汝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在该事故中被告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何某向原告赔偿了x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某、医某辅助器械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等共计x.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朱某乙、何某同意赔偿原告朱某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x元(不含已付x元),在2012年2月21日前付x元,2012年6月30日前再付x元,2012年12月30日前再付x元。

二、原告朱某甲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原告负担903元,被告负担903元。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友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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