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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X诉被告黄X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黄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在羁押于广东省韶关市看守所。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XXX诉被告黄X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X与被告黄XXX自愿离婚。

二、原告谢XXX与被告黄XXX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谢X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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