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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彭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彭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侯卫文

审判员陈某琳

人民陪审员彭某钧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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