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谭AA
被告凡某
原告谭某诉被告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凡某自小相识,2005年3月份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谭BB(现随原告谭某父母生活)。同居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所生男孩谭BB随原告谭某生活,被告凡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止,被告凡某已于2012年2月21日前将小孩的抚养费全部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琳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