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申请再审人郭某乙因与被申请人郑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申请人郑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光耀
代理审判员赵某杰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