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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公路管理局与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沅江电力局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

地址: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沅江电力局。

地址:沅江市X路。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益阳市X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沅江电力局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和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沅江电力局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X路管理局作出的(益市直)路政处罚字(2011)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用20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沅江电力局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德钦

审判员王雪锋

审判员孙德意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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