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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彭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肖某民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划拨被执行人彭某银行存款的措施,已将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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