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肖某民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划拨被执行人彭某银行存款的措施,已将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