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某,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居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乙支付婚生女张某乙珊抚养费2400元(2011年全年度抚养费),归还申请人雷某荣事达电冰箱一台、长虹29寸彩电一台,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乙已交纳案件款2400元,执行费50元,归还申请人荣事达电冰箱一台、长虹29寸彩电一台,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2011年全年度抚养费)、第三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