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卓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原告俞某诉称,被告卓某购置平潭县X路海坛金座X号楼XX室套房,先前已售让他人,可又通过平潭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介绍将本套房售让给原告。2011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还订立了“订金收条”中约定:“买方违约,定金作为卖方和房产中介佣金;卖方违约,将以买房定金的双倍赔偿给买方。”被告收取定金2万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将本套房售卖他人,向其索回定金,可被告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含约定二倍定金偿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卓某辩称,我有收对方定金2万元,我同意把2万元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卓某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俞某购房定金x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1年9月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卓某负担,该费用由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前直接偿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