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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晓彬,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丹,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娇,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郭某乙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郭某乙负担。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代理审判员黄柯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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