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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兰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3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华某娜,1986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日生育儿子华某超。双方婚后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特别是在2006年腊月份女儿结婚后,原告和女儿一起到舞钢市医院看病,原告被诊断为胆囊炎和胃病,让被告送钱,被告不但不给钱,反而说要给原告送棺材。后原告又因给女儿买棉花用了被告30元钱,回家后被告将原告按在地上,坐在原告身上用双拳捶打原告的头和脸,致使原告头疼、背疼,再加上原告本来有病,原告的肉体和精神遭受了巨大伤害。过后被告不管不问原告的死活,也不给分文钱治疗费。2007年2月份,原告为了挣钱治病,无奈拖着病体外出打工,2011年10月份,原告从浙江回来做胆结石手术,被告既不给治疗费,也不照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有病亦不给原告治疗,并且原告外出打工4年,被告不管不问,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

被告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3年9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华某娜(已出嫁)。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华某超(已成家)。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为家务琐事及经济开支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2月份,被告外出打工,2011年10月原告从打工地回来做了胆结石摘除术,原告认为被告既不负担原告的治疗费,又不照顾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仍需双方互相关心呵护、理解包容,才能使夫妻感情更加牢固。由于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常因为家务琐事及经济开支发生矛盾,从原告于2007年2月外出打工到2011年10月回来治病的行为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恶化,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被告对夫妻关系和好不抱希望,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诉讼中原告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华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保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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