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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丙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丙(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某、故意伤害于2011年8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丙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某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1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任某某、刘某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灵克棒、扳某、钳子、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乡发科岭秦保臣的北坡石料厂,对看场人陈某有实施殴打、威胁,将石料厂正在使用的S9-x变压器、空压机破坏取出铜芯,并拆掉40KW电动机一台,同时抢走陈某有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60余元及电雷管138枚。经鉴定,被抢物品总价值x元。案发后,秦保臣领回损失6182元、雷管120枚。

2、201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任某某、刘某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灵克棒、扳某、钳子、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村张拴群化工厂,殴打看场人上官金堂,抢走x变压器芯及18KW电焊机各一台、磨滚两个,卖给倪某某得赃款1710余元分肥。经鉴定,上官金堂伤情为轻微伤(损伤贰级),案发后,上官金堂领回损失和医疗费4500元。

3、201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任某某、刘某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灵克棒、扳某、钳子、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乡不召寨王龙合煤矿,对看场人张世民、陆风英夫妇实施殴打、威胁、捆绑,抢走价值4880元的电机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2000余元,电机卖给倪某某得赃款后分肥。经鉴定张世民伤情为轻微伤(损伤贰级),案发后,张世民领回损失2000元。

4、200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刘某、武某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扳某、钳子、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义马市新义联办煤矿,威胁并殴打、捆绑看场人张根法,抢走x变压器芯一台、x变压器芯一台、飞立浦手机一部、现金110元。两台变压器芯卖给倪某某得赃款4200余元后分肥。

二、盗某罪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驾驶焦红涛三轮车,携带扳某、钳子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龙王庄煤矿西陈某煤厂,盗某电机一台,卖给倪某某得赃款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机价值1425元。

2、2010年1月4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任某某、刘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镇北沟王京辈沙石厂盗某30KW电机三台,卖给倪某某得赃款1300余元后分肥。

3、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刘某、武某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扳某、钳子、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乡西贯吊中铝项目井,盗某赵某富22.5KW电机一台、空压机底座一个,卖给曹四华得赃款600余元后分肥。

4、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到渑池县X乡石板沟盗某贾志刚电焊机一台、18平方电缆线约30米,卖给倪某某、曹四华得赃款后分肥。

5、2009年10月25日或2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到渑池县X村刘某旗的铝石炉,盗某王联营电机一台,卖给倪某某得赃款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机价值4880元。

6、200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代某某等人携带扳某、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到渑池县X村南边山上陈某子铝石炉,将该厂S9-x型变压器芯(铝芯、未使用)一台盗某,后卖给拉架子车收破烂的得赃款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压器价值6972元。

7、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代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到渑池县X村费恩俊的破碎厂,盗某电机两台、小架子车一辆,卖给李全景得赃款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机价值2755元。

8、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代某某等人携带扳某、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到新安县X组张金锋的石料厂,盗某王万财电机一台,卖给倪某某得赃款600余元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机价值5185元。

9、200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携带扳某、钳子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乡高岭赵某民煤厂盗某电机一台,卖给李全景得赃款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机价值2080元。

10、200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携带扳某、钳子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镇北沟孟华一的铝石炉盗某电机一台,后又到郭某波的铝石炉盗某电机一台,卖给倪某某得赃款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品总价值3325元。

1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携带扳某、钳子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村(郭某铝矿附近)盗某张保学电机一台,后又到王学伟铝石炉处盗某电机一台,销赃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机总价值6005元。

12、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镇洪阳大桥国道南盗某马战营两相水泵一台,卖得赃款后分肥。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0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驾驶三轮车,携带扳某、钳子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村刘某周的石料场,将一台正在使用的x变压器芯拆走,卖给倪某某得赃款1100余元分肥。

2、200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渑池县洪阳北沟宏达耐火材料厂,将杜丙俊正在使用的x变压器芯盗某,卖给倪某某得赃款后分肥。

3、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灵克棒、扳某、钳子、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镇洪阳大桥高申的砂石厂,盗某高申正在使用的S9-x变压器芯一台,卖给倪某某得赃款1200余元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某压器价值x元。

4、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刘某等人携带扳某、钳子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村水泵房,将正在使用的x变压器拆开,因变压器被锁着,变压器芯未被盗某,造成损失三、四千元。

四、故意伤害罪

200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郭某丙伙同焦红涛、郭某丁等人驾驶焦红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村一砖厂附近伺机偷电动机,因时间早停车在路边睡觉,后被王海朝等人遇到,王海朝准备打电话报警时遭到四人的殴打,经法医鉴定,王海朝伤情为轻伤。案发后,王海朝领回医疗费用5000元。

另查明,2011年8月4日,被告人郭某丙到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焦红涛、郭某丁、刘某、任某某、武某、张某戊、倪某某、张某己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人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关于王海朝伤情属轻伤,张世民、上官金堂二人伤情均属轻微伤(损伤贰级)的伤情鉴定,王小孬、王苛、王耀强证明,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张建伟、杨晓东书写的郭某丙投案证明、郭某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作案4次,价值x元,系多次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且在抢劫过程中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丙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作案4次,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郭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作案12次,价值x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某罪;被告人郭某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丙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郭某丙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犯盗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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