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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0月20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11月25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1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三某摩托车,行驶至息县X镇X路X号居民门前路段时,将步行的陈某芳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芳所受损伤为重伤。2011年10月16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0月25日,双方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x元;被害人撤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陈某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物证、书证息县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解协议、收某、撤诉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已化解,且被告人陈某认罪坦诚,有悔罪表现,又系偶犯和过失犯罪,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款、第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雷胜利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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