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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8日被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峻峰、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孔某经他人介绍以9200元的价格收购驻马店市X村民乔某毛和乔某喜的树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水屯镇X组南的东西路一侧的57棵杨树砍伐。经鉴定,孔某所伐杨树立木材积为19.35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乔某、张某乙、王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他人的杨树57株,立木材积为19.3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孔某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孔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某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殷长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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