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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毕业,1999年至2006年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8年7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10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抓获,2011年10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12月1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1999年至2006年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发放贷款的权限是一万元以下。在2005年到2006年期间,徐某经手发放的46笔贷款是徐某结息换据的,即徐某收回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把利息交到社里,采取编造假名字、私刻他人印章的办法重新立的借款借据顶了他收回的本金,其中一笔x元是经过主任王某虎审核发放的。具体为:

1、2005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刘xx、张xx、张x为借款人,分别骗取信贷资金7000元、7500元、7500元,据为己有;

2、2005年5月6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周xx、陈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2400元、9500元,据为己有;

3、2005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李xx、周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7000元、7800元,据为己有;

4、2005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韩xx、李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7500元、7500元,据为己有;

5、2005年6月27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王某、陈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6500元、7500元,据为己有;

6、2005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周xx、李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8000元、8000元,据为己有;

7、2005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周x、周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9500元、3700元,据为己有;

8、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李xx、李xx、吴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9500元、7000元、9000元,据为己有;

9、2005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杨某、张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7000元、8000元,据为己有;

10、2005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李x、吕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8000元、8000元,据为己有;

11、2005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张x、吴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7800元、7500元,据为己有;

12、2005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罗xx、张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x元、x元,据为己有;

13、2005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周XX、杨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8600元、6000元,据为己有;

14、2005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王XX、马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9500元、9000元,据为己有;

15、2005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黄XX、李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9400元、7500元,据为己有;

16、2005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周X、李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9500元、9800元,据为己有;

17、2005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徐XX、王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9800元、2000元,据为己有;

18、2005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李XX、张X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9400元、9000元,据为己有;

19、2005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胡XX、赵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7300元、2900元,据为己有;

20、2006年1月3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周XX、朱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8000元、7000元,据为己有;

21、2006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张X、李X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6000元、9500元,据为己有;

22、2006年1月7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李某、周某为借款人,分别套取信贷资金6500元、7500元,据为己有;

23、2006年1月21日,被告人徐某在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村级联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吕某某借款人,套取信贷资金x元,据为己有。

以上共计x元,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于2011年11月28日用股金归还x元,余x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王某、史xx的证言、正阳县公安局吕河派出所出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徐某任职况说明、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提供的47户贷款借据及贷款付出凭证、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河分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该社给他的发放贷款权限的便利条件,骗取本单位信贷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结合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陈全国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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