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冯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伦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冯某于2005年9月24日借某8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还款的意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1、被告依法返还借某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于2005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某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某一份,载明:今借某张某乙现金捌仟元正(8000元正)。借某人冯某2005.9.24。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还款2000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还款10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5000元至今未某。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某、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某,本应及时予以归还,但被告拖欠原告欠款至今,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某,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乙借某5000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伦祥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