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昌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王某申请确认监护人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诉称:2012年2月10日昌图县X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为其妹王某平的监护人,现因家庭生活困难,同时与爱人长期在外打工,无能力照顾王某平,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与被监护人王某平系兄妹关系。2006年被监护人丈夫去世,因被监护人患有精神疾病,随其母马淑珍及其长兄王某共同生活。2012年2月10日因被监护人王某平患精神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且其母马淑珍已82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昌图县X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王某为王某平的监护人。申请人王某不服该指定,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王某平患精神疾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王某平与其母马淑珍、申请人王某共同生活了多年,现其母马淑珍年事已高,已丧失监护能力。昌图县X村民委员会指定王某为王某平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不宜撤销监护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昌图县X村民委员会指定王某为王某平的监护人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褚亚兴
审判员王某刚
审判员张剑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