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2011年10月29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2月15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2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X村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4月15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0月29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2月15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2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X村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许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许某窜至马村区偏瘫医院北冷饮批发部,趁店内无人,许某了王某眼,站在门口望风,王某进批发部,盗窃柜台抽屉里的现金1500元后二人逃离,赃款已挥霍。
2011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许某窜至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保卫科,趁被害人庞某熟睡,王某许某风,王某进屋内,盗窃庞某夹子一个,内有身份证、驾某、机动车行驶证、工作证、建行银联卡各一张及现金1400元。案发后,除现金1400元已被挥霍外,余物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许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庞某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许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和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胡德意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