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XX、李X、熊X、黄XX、文X、邹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大专文化,铁达公司职工,家住株洲市X区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09月30日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12月20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株洲县X村XXXX;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3月26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0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熊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桠枝塘XXXX;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31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0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株洲市X乡XXXX;曾因犯抢劫罪,1994年8月11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2003年11月24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0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0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文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桥南居委会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0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2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邹X,曾用名邹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0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李X、熊X、黄XX、文X、邹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欧XX

人民陪审员赵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