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08年10月22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2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占犯罪,2008年11月27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毕某某、张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一月八日作出(2010)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王某,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10)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还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