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24日凌晨,在河南省滑县X村X网吧门口,被告人谭某将贾某放置在网吧门口的浅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偷走。经查该车是于2008年5月份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物价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40元人民币
2、2011年10月21日凌晨,在河南省滑县X村X网吧门口,被告人谭某将陈某放置在网吧门口的蓝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经查该车是于2009年5月份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物价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66元人民币。
3、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在河南省滑县X村天宏网吧门口,被告人谭某将刘XX放置在网吧院里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偷走。该车于2011年4月份以216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后经物价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53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陈某、刘XX的陈某,证人白XX的证言,鉴定结论: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