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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五环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卢友,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巍、卢友,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魏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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