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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孔祥亭、原审被告赵某乙、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

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孔祥亭、原审被告赵某乙、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城区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太平洋保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春梅

代理审判员王建霞

代理审判员孙某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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