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
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孔祥亭、原审被告赵某乙、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城区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太平洋保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春梅
代理审判员王建霞
代理审判员孙某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