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管X俭,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
负责人石X强,该公司经理。
管X俭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铜印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x元。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已主动将案件款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管X俭,现申请执行人管X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铜印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