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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冉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冉某到临颍县X村段某家中,谎称认识漯河市X区检察院的人,可以帮忙让正在服刑的段某的儿子段某提前释放,多次向段某索要现金共计5600元,后逃匿。

被告人冉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冉某到临颍县X村段某家中,谎称认识漯河市X区检察院的人,可以帮忙让正在服刑的段某的儿子段某提前释放,多次向段某索要现金共计5600元,后逃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冉某供述证实,2008年因诈骗被关押在郾城区看守所。认识了因故意伤害被关押的段某。释放时段某给了他家的电话及他父亲的名字。一年多后得知段某还没有出来,就到段某家中,告诉段某父母自己可以帮忙让段某早点出来,先后三次共骗取段某人民币5600元。

2、被害人段某陈述证实,2010年11月20日,一个年轻男子到我家,说他在郾城拘留所里认识了我儿子段某,并说监狱太受罪了,不如找门路把段某跑出来,说他姨夫是检察院的院长,能办事。我就相信了。先后分三次给冉某5600元,后来知道被骗了,就报了警。

3、被害人郭某乙陈述证实,二儿子段某在西华农场劳改,2010年11月20日,有一名男子到我家自称在郾城拘留所里段某对他比较好,现在他从国外回来让某某跟着他干,我说某某在西华服刑,他说他爸上面有人,让他爸动用关系吧某某弄出来。第三天他又到我家,说已给某某跑事花了8000元了。让我先给他2000元,我就去借了2000元给他了。我丈夫问他叫啥时,他说叫冉某。又隔了几天冉某又到我家,说要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我把复印件给他后,他说还得3600元,我就又给他了1600元。2010年11月28日早上,冉某打电话说X号准备去找人,准备2000元钱。X号我把2000元钱给我丈夫,到了下午我丈夫在漯河打电话说上当了。

4、证人牛某证言证实,郭某乙向她借了3000元钱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实,郭某乙指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冉某。

6、漯河市X区刑事判决书证实,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7、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30日,深圳市X区月亮湾花园月亮旅馆将冉某抓获。

8、户籍证明证实,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漯河市X村。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段某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冉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冉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已有犯罪前科,并没有退还赃款,应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优才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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