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某与王××在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高某在和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3月30日又和珠海市的林××登记结婚。2011年8月25日,高某到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和王××已达成离婚和子女抚养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王××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顺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