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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月9日和2月20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至10月11日,同案人陈飞凡(已判刑)在赖店镇X村原兆祥饭店X楼开设“牌九”赌场,以每天5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陈清海(已判刑)负责管理赌场抽取堂金,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朱某在饭店底楼望风。2010年10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赌人员42人,并查获赌资x元及赌场抽取的堂金x元。截至案发,被告人朱某共获利人民币1000多元。

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朱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曾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2日以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012年3月1日,该局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取保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本院(2011)仙刑初字第39、X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投案证明、罚款收据、仙游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书、仙游县公安局关于撤销对犯罪嫌疑人朱某行政处罚的决定、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帮教证明、没收款收据,证人陈某某1、黄某、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2、严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及其同案犯陈飞凡、陈清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予以协助望风,涉案赌资达x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善良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分别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符合帮教条件和社区矫正管理条件,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培玲

二0一二年三某二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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