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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被告又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经常对其施以暴力,导致二人长年分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5月18日(农历)婚生一女孩车某甜,1991年9月1日婚生一男孩车某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吵架生气,并长期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二人因琐事常吵架生气,并长期分居,在本院处理二人离婚纠纷过程中,被告车某亦没有与原告王某合好的意思表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对其抚养问题,本院不需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车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某学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牛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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