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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7日20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沿未建成的岭南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河店镇铁河大桥南200米处时,将同向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周××当场撞死。南召县公安局尸体检验:被害人周××死于创伤性休克。南召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周××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杨某、马某、余××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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