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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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日至4日,被告人丁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在长葛市X村李某甲(另案处理)处买来的86棵杨树伐掉,经鉴定,材积共49.550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毛某、李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证言、长葛市林业局林业案件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某、到案经过、检尺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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