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业主,住(略)-1。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1日,被告王某在原告谢某处购买猪饲料,欠原告饲料款322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为此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饲料款3220元及利息161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谢某饲料款三千二百二十元,此款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