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被告何某,男。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现都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2月双方因小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何某承担。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应留给婚生儿子何某某。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何某、儿子何某某现都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2月因家庭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名下所有共同财产归婚生儿子何某某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飞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