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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擘事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5日凌时50许,被告人程某驾驶豫x牌轿车沿省道219永定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检察院西交叉路口时,与前方行人王某丁相撞,致使王某丁受伤,事故发生后,程某驾车逃逸。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丁的伤经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审理中,被告人委托其父程某某和受害人王某丁、于某、王某丙等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除己支付给受害人王某丁x元医疗费用外,另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王某丁、于某、王某丙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慰抚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等费用共计x元。受害人王某丁、于某、王某丙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及其他人的一切民事责任,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柯某某的证言;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受害人王某丁的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伤情某定及伤残等级评定结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豫x及驾驶人(程某)信息查询结果;驻马店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公交认字[2011]第x号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和受害人王某丁、于某、王某丙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王某丁、于某、王某丙等人的谅解书及收款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等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某、社会危害程某及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霍国政

审判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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