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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诉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仍安,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的朋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田xx诉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x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2006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在人生观、价值观上差异巨大,无法沟通,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胡x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恋爱、结婚情况均属实,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和原告的感情还是很好的,被告没有原则性的大错误,没有恶习。婚后,被告对原告很照顾。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2006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2010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10年7月7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也无实质性矛盾,原告应顾念夫妻情谊,以家庭利益为重,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多沟通理解,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xx要求与被告胡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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