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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xx、张某乙诉被告重庆市X区xx局撤销房地权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段xx,系重庆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乙,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段xx,系重庆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X区xx局,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结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蒋x,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某乙,女,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钟xx、张某乙诉被告重庆市X区xx局撤销房地权证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6日分别向被告重庆市X区xx局、第三人张某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2年1月6日,原告钟xx、张某乙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xx、张某乙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xx、张某乙负担。

审判长鲁勇

审判员孔兵

人民陪审员唐万明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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