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被告宋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建祥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水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8月份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4月9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宋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小事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和被告宋某离婚,婚生女孩宋某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宋某承担小孩至成年的抚养费。
被告宋某辩称,原、被告性格差异属实,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宋某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4月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宋某某,未置办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大,经常因为小事吵架甚至打架,多年来,双方未能调和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宋某某由被告宋某抚养,不要求原告李某支付抚养费,原告李某享有探视权,但探视过程中不得将小孩带离被告宋某家。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建祥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丹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