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学生,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卢东沟X栋X-1。
法定代理人范××,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卢东沟X栋X-1。
委托代理人林明星,系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凤城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卢东沟X栋X-1。
本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告王××系原告王××生父。2004年9月2日,被告王××与原告母亲范××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王晓东由其父王××抚养,其母范××每月承担抚养费一百元,直至王××十八周岁止。由于原告自2005年开始一直与母亲范××共同生活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原由其父王××抚养,自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改由其母范××抚养;
二、被告王××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抚养费二百元,至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