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略)。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原告父亲。
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11月19日在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现年14周岁)由父亲罗某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现原告以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生活及学习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罗某由被告陈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