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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吴某、胡某、陈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吴某。

被告胡某。

被告陈某。

曹某与吴某、胡某、陈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曹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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