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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赵某乙,女,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

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周志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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