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诉王某、葛某甲、郎某、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41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29岁,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59岁,住(略)。

被告葛某甲,女,汉族,29岁,住(略)。

被告郎某,女,汉族,55岁,住(略)。

被告葛某乙,男,汉族,55岁,住(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葛某甲、郎某、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葛某甲、郎某、葛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10月28日,被告王某因用钱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并借款x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被告葛某甲(又名葛X)自愿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1月19日被告王某又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款5000元,约定十五天后归还。后经原告催要,2011年5月11日被告郎某、葛某乙向原告出具担保协议保证王某、葛某甲于2011年5月15日前归还原告刘某x元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逾期银行贷款利息6600元(实际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共x元;2、被告葛某甲、郎某、葛某乙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0年11月19日借条一份;2、2010年10月28日借条一份;3、担保协议一份。

被告王某、葛某甲、郎某、葛某乙均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3相互印证,能够客观的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被告王某因用钱向原告刘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现金x元整,使用一个月后连本带利一并返回。借款人为王某,担保人为葛某晨”。2010年11月19日被告王某又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现金5000元整,使用15天后连本带利一并返回”。2011年5月11日,被告郎某、葛某乙向原告出具担保协议,约定王某、葛某甲于2011年5月15日还刘某、史金志人民币x元,如果到期未还,愿做担保,以本地房屋作抵押,称作担保。只抵押x元。因被告王某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逾期银行贷款利息6600元(实际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共x元;2、被告葛某甲、郎某、葛某乙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刘某与史金志系夫妻,史金志同意其权利由刘某行使。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王某未按其承诺还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载明利率,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原告提交的2010年10月18日借条中,担保人为葛某晨,原告提出葛某晨为葛某甲小名,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葛某甲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举证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担保协议性质为抵押协议,原、被告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该担保协议无效,原告与被告郎某、葛某乙对此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郎某、被告葛某乙应承担不超过被告王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x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郎某、葛某乙对被告王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原告刘某负担137元,被告王某负担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亮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何保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彦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