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20-2-12。
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建宏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桂某某诉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0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3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普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