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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陕县X村民委员会、陕县X组与被上诉人杨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支部书记。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X组。

代表人南某某,该组组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某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霍金波,河南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上诉人陕县X村民委员会、陕县X组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杨某于2010年1月4日提起诉讼,陕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陕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陕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陕县X村民委员会、陕县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县X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王某、陕县X组长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尚明壮,被上诉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霍金波、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陕县X村民委员会、陕县X组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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