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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杨某乙、陈某、肖某、杨某丙、张某丁、周某等6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陈某、肖某、杨某丙、张某丁、周某等6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春生,被上诉人杨某乙、陈某、肖某、杨某丙、张某丁、周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李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O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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