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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小名“秋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商贸城,趁人不注意将赵xx放在电动三轮前座上的钱包偷走,经清点包内物品,有现金1098元和价值2028元的黄金项链及吊坠,共计价值31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赵xx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领某、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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