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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强某与被告西安容元网络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西安容元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强某与被告西安容元网络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容元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某诉称,2009年11月14日,其受被告雇佣参与被告的网吧改造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强某其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条件下,爬上近5米高的钢架结构临建房屋顶,拆除屋顶石棉瓦。由于石棉瓦老化及积雪重压无法承受一人重量,导致石棉瓦破裂,其从屋顶跌落。事故后其被工友送至西安康乐医院诊治,后于当日转往西安凤城医院。由于无法负担医疗费用,其于11月28日出院,现在家中卧床,无法坐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作为雇主,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从事发至今,被告对其伤情不闻不问,未支付分文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3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容元网络有限公司到庭述称,其网吧2009年11月14日改造时,雇佣原告的工头找到网吧说要包活,任何问题都属于施工方,拆下的所有东西属于工头所有,抵工程款。施工的时候网吧就没有管,都是施工方在弄,出事当天其没有在,回来后听说工人上去拆架子,有人掉下来了,受伤后工头和工友将伤者送到西航医院治疗,过了几天工头就找不到人了。听说工头是泾阳人,但具体是啥地方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4日,被告网吧进行改造施工。网吧法定代表人徐某找到原告和李长龙及一个工头,工头具体情况不详,现原告也无法找到工头。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在屋顶拆除过程中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治疗,2009年11月14日入院,2009年11月28日出院,诊断为:腰二椎体爆裂性骨折,出院医嘱:术后3个月内卧床休息,术后3个月复查,决定是否下床活动,术后1年复查决定取出内固定时机,口服“伤科振骨片”,不适随诊,花费住院医疗费x.64元。现双方因事故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医疗票据、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受雇于他人,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其各项损失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损失为:医疗费按照票据计算共计x.64元,误某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故按照每天60元计算,计算住院14天及出院后医嘱休息3个月共104天共6240元,护理费计算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共104天每天一人护理每天50元共5200元,营养费按照票据计算5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x.64元。现工头下落不明,考虑到原告是在为被告网吧进行施工改造时受伤,被告作为受益方,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告称其与工头有协议,约定任何问题属于施工方,但未提供该协议,对此辩解不予认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被告给予1万元的补偿责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容元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强某1万元。

本案受理费838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红安

代理审判员蔡文波

代理审判员张锐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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