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一直在民权县X镇民和堂药店经营药品。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因嫌从民权县药品公司进购的药贵,便想从非正规渠道进购药品,于是从商丘市一家私营药店进购生产批号为x规格的复方之多维元素片(21)6瓶(每瓶13元)。鲁某在其药店销售此药时被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为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xx的证言、证明材料、案件移送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凭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照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销售假药数量较少,又系非处方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