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5日下午,慈周寨乡X村委会选举工作正在进行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将选举用的办公桌掀翻,将选举票箱扔掉,并将选举票撕毁,并无故殴打该村支部书记王某×,将被害人王某×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裴×、王某×、王某×、王某×、王某×、王某×、王某×、王某×证言,现场照片、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红伟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