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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文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受理原告文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原告文XX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赵XX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文XX自愿以自有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文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赵XX价值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爱武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人民陪审员陈赛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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